遺產稅申報期間「有規定」小心誤時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申報及延期申請之期限規定列示於下:

一、一般案件: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於2015年2月13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應於2015年8月13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

二、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惟遺產管理人倘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則可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於2015年2月13日死亡,經法院於2015年5月8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2015年11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本例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1年6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並於2015年7月1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2017年1月1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2月1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以維護自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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