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預售屋」應計交易所得,並申報綜所稅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其交易相對於一般商品買賣,交易金額龐大,如買方於不同年度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交付尾款之日期」為所屬年度;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以避免產生單一交易其所得因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而分年認列損益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3年10月1日以1,5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2014年12月15日將該預售屋以1,800萬元出售予乙君,因乙君分次支付價款並於2015年1月15日交付尾款,所以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30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併入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但查得甲、乙君係於2014年12月31日向A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換約,則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2014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獲利,應依所得歸屬年度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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