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市場規範應定專法

台灣租屋市場由於權利義務規範不周、租屋糾紛處理耗時,加上租屋產業化不足,導致市場始終難以健全發展。崔媽媽基金會認為,要化解諸多糾紛,產業化上軌道,應訂定專法貼近實務。

在政府打房和經濟景氣不佳下,房市量價滑落,買不起房屋者,仍選擇租屋為主。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台灣阻礙住宅租賃市場發展有三大障礙,包括「權利義務規範不同」、「糾紛處理耗時」、「住宅租賃產業化不足」等。其中「權利義務規範不周」部份,住宅租賃法律規範散見民法及土地法,及相關細則辦法或判例,一般民眾不易認識和援引。

崔媽媽基金初步統計,每年逾千件租屋糾紛的法律服務案件中,「押金返還」、「修繕問題」、「終止租約」分列前三大糾紛類型,占總體案件數近5成;其次為「租金欠繳」、「費用欠繳」及「定金」等糾紛類型,約占總體案件2成。

此外,尚有稅金、買賣不破租賃(所有權轉移)、押租金扣抵、租金增減、房東進入居所、房客不當使用、回復原狀、轉(分)租、房客留置、續約、人際互動、戶籍登記等諸多常見爭議。

崔媽媽基金會說,內政部今年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望減少部分因契約約定不周造成的爭議。但住宅租賃型態不同亦使得租賃關係複雜,僅規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恐不足以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義務。

在「住宅租賃產業化不足」方面,基金會認為,基於稅制、政策、傳統觀念等因素,國內住宅租賃交易長期地下化、低劣化,不僅專業住宅租賃業者難以生存發展,更不利住宅租賃相關政策的擬訂和推動。低品質的住宅租賃市場,民眾多不願長期租屋,住宅租賃難以成為購屋市場的替代選項,無助於減緩高房價下的居住壓力。

基金會強調,因台灣住宅租賃市場不發達、公部門無以掌握供給與需求,加上多數出租人因避稅考量不願加入政府租屋方案,使得租賃住宅資源無法適當整體規劃、有效調節住宅買賣市場,衍生民間租買選擇失衡、空屋嚴重氾濫現象。

基金會說,日本政府曾於2006年制訂「住生活基本法」,逐漸重視住宅租賃的管理,追求促進優質出租住宅供給的政策;建議台灣政府也制定租屋專法以周延相關法規和權利義務,完善多元的糾紛處理機制,才能貼近實務現況。

資料來源:(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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