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工商時報【採訪整理╱陳宗慶】
為確實有效協助廠商取得產業用地投資設廠,經濟部依據104年元月報院核定之「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從「活化既有土地」及「增設適地性用地」兩大主軸著手,並端出十項突破性具體作法。
主軸一「活化既有土地」
1、提高閒置土地持有成本:閒置工業用地及廠房之地價稅由10%恢復為55%,並累進課稅,房屋稅取消減半課徵,恢復全額徵收。並復徵工業局所轄園區停歇業廠商5倍公共設施維護費。
2、增加短期買賣土地交易成本:工業區土地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持有期間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持有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3、運用金融工具控管土地使用:針對閒置土地,定期查核是否依核定計畫使用,以提高或提早收回貸款,促使廠商強化土地利用。
4、建立閒置土地收回機制:刻正增訂產業創新條例條文,閒置土地經公告2年未完成使用者由政府市價買回,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5、避免工業用地流失:加強查核違規使用並限縮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項目及比例。
6、強化土地清查及媒合機制:由「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擔任單一窗口,並由各工業區服務中心協助廠商取得資訊加強媒合。定期更新「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及專案引進專業仲介資源,強化媒合機制。
主軸二「增設適地性用地」
1、政府單位開發新園區:考量「節約土地利用原則」及「閒置產業用地優先檢討利用原則」,依循國土規劃空間總量與分派,及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原則開發新園區。
2、推動民間自行申請設置園區:授權地方政府核定設置30公頃以下園區,縮短申設案審查時程。
3、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持續協調地方政府依分區需求總量,優先利用公有及國營事業特定專用區土地,納入設施型使用分區,並透過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取得產業發展儲備用地。
4、研議產業園區新開發模式:利用國營事業或國有土地,以出租、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協議價購等多元方式辦理開發。
依上述各項具體作法,在「活化既有土地」方面,104年第1季成立專案小組落實閒置土地及違規使用查核、強化利用分工輔導及彙整提報成效控管,協調內政部研修「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限縮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項目及比例,以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及避免產業用地流失,提高閒置土地持有成本(按實課徵地價稅、房屋稅,開徵空地稅等)、增加短期買賣土地交易成本(課徵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
第2季則全面啟動金融管制措施,導入銀行對閒置土地限縮貸款成數(由7∼8成降至最高5.5成)及提高貸款利率(至少調高1碼);第3季針對經濟部轄管產業園區之閒置土地加五倍課徵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並首創導入專業仲介協助閒置土地進行適地性媒合作業;現階段(第4季迄今)辦理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針對閒置土地,政府將以合理價格強制買回,並加徵土地增值稅,期經由上述多元漸進方式,提升土地所有權人強化土地媒合使用之意願。
「增設適地性用地」方面,為因應廠商投資面臨產業用地缺乏問題,於104年7月31日發布「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提供園區新開發樣態,並保留20%用地只租不售,達成需地機關取得園區開發所需土地,國營事業參與合作開發,廠商加速投資設廠等三贏局面。
現階段經由經濟部及各部會、地方政府之跨域合作及多元控管措施,對土地活化使用已具初步成效,依原「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之全國閒置產業用地面積812公頃,經全力媒合閒置用地強化使用,復依全面清查工業區閒置土地後新增及剔除列管,截至105年9月全國閒置土地面積已降至715公頃。而閒置產業用地之媒合成效,全國已達成662案,媒合面積約407.1公頃土地。另新開發產業園區提供廠商預登記或新設廠使用者,計有苗栗縣福安、彰濱電鍍專區第二期、雲科工二期(石榴班區)、高雄市和發、震南鐵線、嘉義縣馬稠後第一期、鹿港西一區二期、崙尾西一區一期、臺南科工4-2期及臺南市新吉工業區等10處,新增產業用地面積約388.29公頃,前述工業區廠商預登記之需求面積均大於實際可提供之產業用地面積,逐步滿足廠商設廠用地需求,並強化工業區土地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