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惟該支付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同出賣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該局最近審理1件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甲、乙父、子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5,000萬元即不動產公告現值,主張為買賣而非贈與,並提示相關收付款資料。
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買受人乙支付價款資金之來源係由出賣人甲向銀行貸款,非屬乙之自有資金或獨自向銀行借款,與前揭規定未合,故核課甲贈與稅5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主張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非屬贈與,應提示相關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文件,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以免因證據不符而遭課徵贈與稅。